制定出台《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新修订《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来,乌兰察布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努力提升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在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乌民政发〔2021〕37号),细化实化认定条件,完善规范认定程序,认真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特困人员2.7万人,保障人数居自治区首位,其中农村2.6万人,城市0.9万人;支出救助供养资金5567.2万元。
二是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高。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科学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救助供养标准较好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满足其照料服务需求。2022年,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分别达到924元/人•月和7417元/人•年;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244元/人•月和479元/人•月。2023年度特困供养标准已完成测算报送工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三是供养服务逐步优化。督促各地合理制定并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截至目前,我市共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76人;分散供养人员244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