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其配偶或法定继承人可以申领丧葬费。经核实,企业参保人员存在死亡一年以上未申领丧葬费的情况。为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请参保人亲属(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死亡注销证明、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信息,需提供法定继承人相关证明材料及银行卡)及时与我们联系,于2025年6月30日前到属地社保经办大厅申请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及领取遗属生活费人员退款业务。
特此公告,请互相告知。
联 系 人:张永胜
联系电话:0474-881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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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