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乌兰察布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
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乌兰察布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