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内建标〔2023〕184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内建标函〔2024〕79号)精神及要求,为规范开展好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标识星级认定和管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星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推荐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市住建局负责我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乌兰察布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负责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
三、市住建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定工作。申请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四、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认定的项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认定的项目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lsjz.jzjn.mohurd.gov.cn)进行。对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标识认定:
(一)按照新国标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民用建筑,三级星级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认定标识;一星级、二星级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5/T2817—2022)认定标识。
(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或自治区标准认定标识;
(三)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或自治区标准认定标识。
五、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旗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意见);
(二)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出具意见);
(三)工程项目审批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五)与标识认定的相关技术文件(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六)申报承诺函(包括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和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等内容)。
以上材料均需在申报系统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承诺函、申报书、自评报告为系统在线填报自动生成后,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六、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市住建局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科具体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在管理信息系统反馈形式审查结果,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一次,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明确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通过系统上传推荐函。
七、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住建局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价标准》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7名以上(含7名)专家单数组成,专家不得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
未获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八、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在乌兰察布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乌兰察布建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在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认定信息上报,授予证书,并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市城乡建设局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城乡建设局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标识。
十一、证书和标识(挂牌)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质量管控。其中,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依据《内蒙古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规程》开展绿色建筑验收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情况和结论应写进竣工验收报告中并存档。
十三、鼓励项目单位积极主动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国家鲁班奖、自治区草原杯质量奖、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等,应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认定。
十四、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市、县(区、旗、市)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各旗县市区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积极推动新版国家标准体系下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和认定工作。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乌兰察布市住建局标准定额和节能科技科。
附件:1.《乌兰察布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2.《乌兰察布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流程》
联 系 人:忻雅琪
联系电话:0474-8323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