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落实2024年 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1.6w 阅读 526 点赞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落实2024年

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持续推动法治公安建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现制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落实2024年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4年7月4日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落实2024年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扎实推进依法治市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为完成好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精神,扎实推动法治公安建设,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一)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明确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及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同一权力事项名称、主体、责任等规范统一。(牵头单位:政治部、法制支队,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持续提升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责任单位:办公室(改革办)、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技网支队、禁毒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三)加快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统筹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全面及时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完善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和监测治理机制,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获取渠道,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法制支队、督审信支队、环食药支队、经侦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刑侦支队、警务保障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强化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发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办公室(改革办)、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技网支队、禁毒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五)加强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立法和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地方立法机关完成本地涉及公安重点立法项目。做好年度公安立法计划统筹和执法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市局请示、合同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开展优秀执法制度评选推广,根据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评估,不断提高执法制度质量。(牵头单位:法制支队,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三、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法律顾问运行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把是否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政治督察和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法制支队、政治督察组、督审信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强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4号), 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主动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力度。(牵头单位:法制支队、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管理监督,充分运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按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落实决策后评估制度,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法制支队、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自治区及我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和执法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梳理、规范、精简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环食药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经侦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加强行政执法案例应用,编制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例汇编,定期公布典型指导案例。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年度评查制度,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持续加强以案释法。(责任单位:法制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禁毒支队、环食药支队、刑侦支队、经侦支队、反恐特巡警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进一步细化虚假诉讼、恶意“维权”行为的甄别、审查标准。(责任单位:法制支队、经侦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五、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推进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情报指挥中心、警务保障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综合协调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责任单位:情报指挥中心、反恐特巡警支队、政治部宣传科、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健全依法预防和化解纠纷机制,深入排查梳理重大风险隐患,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加强交通损害赔偿调解、治安调解。推进“四所一庭”协作机制建设,强化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及时稳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责任单位:治安支队、交管支队、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落实公安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结果。(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十九)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保持在100%,提升出庭应诉负责人履职意识,支持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及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十)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全面推开信访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加快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责任单位:督审信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二十一)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加强和规范政治督察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政治部、政治督察组、办公室、督审信支队、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组织选聘特邀监督员,推进监督员工作规范化运行。加强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个案监督。(责任单位:法制支队、督审信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十三)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增进政府和公众交流互动。落实公安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重要政策性文件解读。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责任单位:政治部宣传科、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

(二十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报送录入和公开查询功能。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健全高效运行的政务数据联动共享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责任单位:法制支队、科信支队、治安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九、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二十五)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法制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制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十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坚持法治建设任务提醒督办制度。挖掘和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先进模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十七)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法治教育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必训内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案件庭审观摩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通过沉浸式零距离观摩行政案件庭审,增强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意识。(责任单位:法制支队、局属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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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