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起草了《乌兰察布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现将《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5月30日前反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联系人: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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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4年05月15日
乌兰察布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安眠酮、安钠咖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涉毒案件,对不属于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毒案件,应当立即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建议。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四条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明确、具体;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更为关键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在乌兰察布市或涉及乌兰察布市的外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查实并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币种以人民币计算,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进行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缴获非法持有的毒品1-10克的,奖励500元,10克以上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吸食笑气(一氧化二氮)、吸食含有依托咪酯及其他替代物成分“上头电子烟”的,参照前款规定,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一次性查获5名以上的,奖励5000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毒品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10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50克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不等;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不等;
4.缴获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奖励1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四)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元;
2.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5千克以下的,奖励1000元;
3.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千克以上(含5千克)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
4.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
5.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的,奖励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五)举报制造毒品工场、窝点或举报制毒设备、物品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视被捣毁场点的规模大小,每查获一个,奖励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或大麻的,按每铲除1株,奖励5元,育苗的按每亩一万株计算,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按每缴获1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八)举报查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每案奖励2000元;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2000元;查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3000元;查获强迫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3000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3000至5000元;查获酒店、宾馆、私人会所、出租屋或者无证经营的地下娱乐场所等处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3000至5000元。
(九)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破获影响重大的毒品案件、破获涉恐涉枪毒品案件、在重大安保活动中破获毒品案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不同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举报行为符合多项奖励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后,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在6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及其举报的线索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群众举报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对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举报方式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74—110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举报电话:0474—8980268
举报传真号码:0474—8980268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格吉西街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乌兰察布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5号)以及中共乌兰察布市委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5〕17号)文件中,均对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作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就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举报内容、奖励标准、领取方式以及举报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共计十五条。
第二部分就举报方式进行了规定。
四、出台意义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推进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