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社〔2023〕682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困难群众数量、财力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党组研究向各旗县市区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共计14011万元。此项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
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问题、瞄准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工作;要全面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部署及时落实到位,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