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2023年乌兰察布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此次提标,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25元/人•月,较上年度增长2%;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514元/人•月,较上年度增长8%。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平均标准达到943元/人•月和668元/人•月;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1244元/人•月和479元/人•月。
截至目前,各旗县市区均已按照新标准完成了提标补发工作,全市共补发城乡低保提标资金482.32万元;补发特困供养提标资金714.86万元;共计1197.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