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23〕212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党组研究并重点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向各旗县市区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共计6121万元。此项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
同时,要求各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工作;全面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部署及时落实到位,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