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字〔2017〕7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到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分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到每人每月1400元。调标后集中供养标准较原标准提高10.7%,分散供养标准较原标准提高16.7%。
新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旗县市区全部按照新标准补发提标资金,全市共补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标资金10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