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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2026/06/05 4.6k 阅读 405 点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乌烟法〔2026〕20号),现予以公布,本规划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制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苏木)、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进行区域单元划分,结合乌兰察布市人口数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销量、零售客户毛利率等数据,对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

第六条 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零售点规划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如遇政府部门对辖区行政区域范围进行重新划分的,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适时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及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零售点布局采取各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与间距要求相结合的方式,即“容量+间距”模式,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后,应当按照申请主体所在市场单元情况“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整体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

第八条 对于因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申请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乌兰察布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

(一)城区街道沿街(路)、旗下营镇中心市场(东街社区、西街社区、伏虎行政村)、土牧尔台镇中心市场(第一社区、第二社区、第三社区、第四社区、第五社区)、居民小区内部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在80米以上,详见《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二)除旗下营镇中心市场、土牧尔台镇中心市场以外的其他农牧区乡(镇、苏木)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不设间距要求,详见《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十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设置:

下列场所设置零售点的,不受一般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及间距要求,且不占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数量,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项。

(一)高速公路等道路单侧服务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二)城区实际独立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KTV、大型商场(含商场内超市)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三)宾馆酒店、餐饮酒楼,客房在150间以上或者实际用于经营宾馆酒店、餐饮酒楼业务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四)汽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五)火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六)飞机场航站楼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七)农贸、商贸、建材市场内,固定商铺50个以下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固定商铺50个以上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

(八)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有对内经营需要的,零售点设置总数分别为1个;

(九)职工300人以下的工厂内部生活区,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职工300人以上的工厂内部生活区,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十)3A级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4A级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5A级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5个,地方政府或应急管理、文旅管理、文物保护等部门规定禁止设置零售点的除外;3A级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景区按所属区域单元标准执行;

(十一)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同一所高等学校有多个校区的,每个校区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第十一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设置:

(一)不具有能够保持恒温恒湿且在2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烟专业养护房的,应符合本规划雪茄烟零售点容量限制且与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80米以上;

(二)具有能够保持恒温恒湿且在2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烟专业养护房的,应符合本规划雪茄烟零售点容量限制,与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不设间距要求,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项。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增加经营卷烟许可范围,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第三章 其他布局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三级残疾(含)以上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降低50%。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组成形式(如变更为“家庭经营”)或者变更持证人的,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其所属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且不占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数量,间距按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要求的50%执行。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规定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100米区域以内的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12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本规划第十四条情形的,其拟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距离最近处于排队轮候状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间距应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的间距要求的50%以上,且不作为处于排队轮候状态申请人经营场所间距的参照项。

第四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内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通道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五)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寄卖典当、纺织工艺、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六)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采取“依法可步行距离”方式测量,具体测量方式如下: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测量时将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实际使用权,由砖、木、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等。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内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受理在先”是指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受理顺序。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乌兰察布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由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6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集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集烟专〔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丰镇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丰烟专〔2024〕8号)、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前旗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察右前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前烟专〔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烟草专卖局2025年印发的《察右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后烟专〔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察右中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中烟专〔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四子王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四烟专〔2024〕18号)、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卓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卓烟专〔2024〕23号)、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烟草专卖局2022年印发的《凉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凉烟专〔2022〕68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兴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兴烟专〔202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商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商烟专〔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化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化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乌兰察布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制度》

          2.《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附件1 乌兰察布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wps

附件2 乌兰察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wp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