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9号) | ||||||||||||
|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19号 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陶乾、郑程福、段金雄、石开平、谭鑫、李应波6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75号),已于2026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开庭当日本委电联你单位实际负责人何富聪(135****7718),其认可欠薪事实并答应次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晓彤前来本委签收调解书,但实际无人前来,且之后何富聪和何晓彤(157****2027)二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本委遂依法作缺席裁决。本委将《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决定书》通过邮政仲裁专递(EMS1018772311899)邮寄至你单位原工商登记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茶苑路99号汇商大厦7楼”,该邮件因收件人何晓彤和何富聪“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被退回;经查你单位已于2026年9月17日登记变更经营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普洱茶小镇千茶湾1栋106”,但该地址为空房无人经营。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裁决结果: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1号(陶乾):一、确认申请人陶乾与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陶乾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2090.00元(大写:贰万贰仟零玖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2号(郑程福):一、确认申请人郑程福与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郑程福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1770.00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3号(段金雄):一、确认申请人段金雄与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段金雄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3470.00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柒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4号(石开平):一、确认申请人石开平与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石开平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3860.00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5号(谭鑫):一、确认申请人谭鑫与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跃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谭鑫未按时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55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以上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应波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李应波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完整文书请联系本委领取(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电话:0879-2132183、2189579)。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
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9号)
2026/10/08 9.3k 阅读 192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