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排查社保领域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人员,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社部、自治区人社厅统一部署,决定于2025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强化风险防控,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二、整治重点
(一)中介机构违规组织办理社保业务、牟取不法利益问题
1.包括中介机构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挂靠方式缴纳社保费;
2.组织临近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3.组织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在用工所在地之外参加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违规组织、协助办理社保业务问题
1.包括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参保,为参保人员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提供虚假材料;
2.组织、协助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3.伪造、篡改死亡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三)个人以欺诈手段违规参保、违规领取待遇问题
1.包括个人伪造档案资料、身份证明,虚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参保、违规补缴、违规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待遇;
2.隐瞒服刑信息,违规领取养老金;
3.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骗取认定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等违规办理业务问题
1.包括在经办服务、劳动关系确认、认定鉴定等环节内外勾结,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补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业务;
2.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出具法律文书等;
3.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
三、监督举报电话
1.乌兰察布市本级:
养老保险个人违规提前退休领域:0474-8324102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领域:0474-8325524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0474-8235410
社会保障卡、一次性补缴领域:0474-8253095
打击涉嫌欺诈骗保不法中介机构领域:0474-8211870
劳务派遣业务指导领域:0474-832411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领域:0474-832410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骗取套取举报:0474-8323060
打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领域:0474-8320213、0474-8324110
市本级人社信访领域:0474-8321181
2.各旗县市区:
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8250739
丰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3268911
察右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3915333
察右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5699286
察右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6201412
四子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5202636
兴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7212579
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4909496
凉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4201207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6917878
化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7900430
四、注意事项
1.反映问题线索需对应整治内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或个人、具体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通话记录、处理回复截图、录音录像、票据等)。
2.反映内容应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两项社保基金相关,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不得借机诬告、陷害他人。对诬告、陷害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查实的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也请涉及上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向属地人社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
感谢您对我市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大力支持!
社保领域中介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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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劳动关系参保:中介机构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虚构劳动关系,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资料,帮助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骗取社保待遇。
2.违规办理退休:通过伪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领取养老金。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中介机构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勾结,伪造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4.重复领取社保待遇:利用信息不对称,帮助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险种中重复领取社保待遇,如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保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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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