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同时给予在逃人员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现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要认清形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10年以下(包括10年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
三、凡在逃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减轻犯罪后果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视为投案自首。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畏罪潜逃的在逃人员,被缉捕归案后,将从重惩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务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作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所有公民都有向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者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以表彰奖励,对抓获重特大在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0474-8306027、0474-824101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