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投票权数;
(四)依法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